李會:杜絕音集協行為須用法律手段

2009-05-16 00:27:19      李會

  文/本報記者 李會

  據報道,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自2007年開始收取卡拉OK版權費,如今收取版權費已達8000萬元。與此相對的是,很多歌手稱至今沒有拿到相關報酬。

  無疑,聽到這個消息,眾多網友第一個要問的就是,錢到哪去了?

  據了解,具體負責收繳和管理這筆費用的另有其人,根據音集協與天合公司之間的合同,具體事務由天合公司負責。據透露,企業(yè)繳納的版權使用費,首先要扣除40%給音樂著作版權協會,返還給詞曲作者;30%也就是2400萬元,作為音集協及其授權的天合公司的管理費用;最后剩下的30%、2400萬元用于分配給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

  隨后,音集協和音著協的卡拉OK版權運營中心工作人員指出,按一般慣例,管理經費不會超過所收費用的20%。即使按照20%計算,管理費也高達1600萬元。

  網友“高山留聲”的看法更值得仔細思考,他指出:“音樂的版權應該歸歌曲權力人所有,也就是歌曲的創(chuàng)作者。在沒有權力人委托的前提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代為申請權力,包括國家版權局,而國家版權局在沒有所有權力人委托代收歌曲版權費的前提下,就擅自將本應該是歌曲權力人所有的權力出租給了一個民間組織,而這個民間組織:‘音集協’又把租來的權力進行了第二次出租。音集協8000萬元的版權費誰來監(jiān)督,在沒有權力人許可的前提下音集協就先黑去了一半的錢,你維的是誰的權!建議對這個音集協進行司法審計,讓司法介入音集協。”

  無疑,音集協的行為是明顯不合理的。但是,在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不合理的現象都要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談才有意義,音集協存在的合法性?按照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情形要如何處理?如何杜絕類似機構、類似行為的繼續(xù)出現?

  隨著事件調查的繼續(xù)深入,我們期待這些問題都可以一一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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