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去年9月30日,我去工商銀行位于司門口附近的支行購買理財產品,銀行告知該款理財產品已經超過了購買期限。當時,一名坐在銀行大堂經理位置上、自稱“李經理”的推銷員把我拉到銀行一間辦公室,向我推銷合眾保險公司一款分紅型保險產品。我以為他是銀行工作人員,就沒有問他具體姓名,只記下了他的手機號碼。加之他介紹的這款保險產品利潤回報十分誘人,我當即花10000元購買了這款產品。
今年4月底,我發(fā)現(xiàn)貼在保險單上的收據(jù)破損,便多次撥打“李經理”的電話,發(fā)現(xiàn)他的電話已是空號,我意識到可能上當受騙了。我找到當時購買該款保險產品的工商銀行支行,“李經理”不知所蹤。最后,我找到定王大廈15樓合眾保險長沙分公司要求退保,但保險公司只肯退7000多元,對此沒有說任何理由。在退保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很多中老年人有類似的遭遇。希望記者幫助我們維護合法權益。
常振武
附記:接到常先生的投訴后,記者馬上聯(lián)系了合眾保險長沙分公司。
由于常先生已經退保,記者只能根據(jù)他提供的身份證號碼在合眾保險長沙分公司查詢他的購買記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常先生確實曾經在合眾保險長沙分公司購買過5年期的“長虹E款”分紅型保險產品,此款分紅型保險產品兼具保險和分紅兩種功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常先生每年交10000元保費,3年不退的話,可以獲得13%的利息。10年以后,如果沒有中途退保的話,還可以追加25%的利息。
由于常先生購買該款保險的時間未超過一年就要退保,違反了先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要求,所以不能獲得利息。按照保單上提供的現(xiàn)金價值表格規(guī)定,常先生只能退回7000余元現(xiàn)金,另外2000余元為退保等手續(xù)費用,客戶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這也是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是有據(jù)可依的。
至于常先生提到的“李經理”,由于沒有全名,公司暫時不能查到相關信息,不排除是公司業(yè)務員,但也有可能是銀行工作人員。就常先生購買的保險記錄來看,其經手人并不姓李。
對此,法律界人士建議,中老年人在投資時,一定要謹慎,要注意簽訂合同的單位和內容,以及違約時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同時,金融業(yè)和保險業(yè)也必須規(guī)范操作程序,公開操作流程,豎立醒目標志。相關工作人員在介紹產品之前,還須向客戶表明身份,講明購買理財產品應承擔的風險,避免產生糾紛。
實習生 溫婷楨 記者 謝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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