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裁決為長達5年的“平安”商標之爭畫上了句號。該判決意味著中國平安(601318,股吧)今后在香港參與同香港平安證券現(xiàn)有經(jīng)營范圍類似的經(jīng)營活動時,將不得使用“平安”、“PingAn”商標,否則將構(gòu)成侵權(quán)。
中國平安
香港終審法院前天晚上判決, 中國平安在港注冊的“平安”、“PingAn”商標無效,香港平安證券勝訴。這一裁決為長達5年的“平安”商標之爭畫上了句號。
該判決意味著中國平安今后在香港參與同香港平安證券現(xiàn)有經(jīng)營范圍類似的經(jīng)營活動時,將不得使用“平安”、“PingAn”商標,否則將構(gòu)成侵權(quán)。
終審“驚訝”二審推論
這次改判的關(guān)鍵,是香港終審法院推翻了香港上訴法庭在上次審判時采信的一個事實推論。
記者在終審法院的審判書中看到:“香港平安證券在2003年將英文名由本來的‘PingOn’改為‘PingAn’,是因為更換管理層及普通話日漸普及”。二審法庭曾認為,香港平安證券更改英文名稱,是因為香港匯豐銀行在2002年入股中國平安,香港平安證券改名是刻意縱容混淆。這個推論正是中國平安2008年上訴成功的關(guān)鍵。
可是,終審法院對上訴庭的這個推論表示“驚訝”,指出這個錯誤的推論影響了上訴庭對案件證據(jù)的評估,終審法院不予采信。
[page]判決依據(jù)“使用在先”原則
與中國內(nèi)地及世界很多地方處理商標糾紛所使用的“注冊在先”原則不同,香港依據(jù)“使用在先”判決此類案件。
終審法院認為,雖然中國平安在2003年先于香港平安證券在香港注冊“平安”、“PingAn”,但根據(jù)“使用優(yōu)先”原則,香港平安證券享有“平安”、“PingAn”商標的使用權(quán)。
在二審中,上訴法庭判決書援引《香港商標條例》,認為中國平安作為大型綜合金融服務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標從事經(jīng)營活動,并不會對香港平安證券的商譽及業(yè)務造成損害、或?qū)οM者造成誤導及混淆。
但終審法院認為,雖然香港平安證券是一家小型證券行,但這并非案件重點。重要的是,在香港開業(yè)三十多年的香港平安證券已經(jīng)明顯建立了自己的信譽和知名度,這和公司規(guī)模大小無關(guān)。
這一裁決為長達5年的“平安”商標之爭畫上了句號。該判決意味著中國平安今后在香港參與同香港平安證券現(xiàn)有經(jīng)營范圍類似的經(jīng)營活動時,將不得使用“平安”、“PingAn”商標,否則將構(gòu)成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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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平安稱贏了大公司
昨天,記者聯(lián)系了訴訟雙方。香港平安證券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前天公布的判決書是一份描述判決結(jié)果的文件,過幾天終審法院還會公布一份最終的正式結(jié)論文件,在此期間公司不接受采訪。但隨后,他還是表示,同事們知道公司贏了都很興奮,先贏再輸最后再贏,很不容易,畢竟中國平安是家大公司。
而中國平安品牌宣傳部總經(jīng)理盛瑞生則表示:“對這個判決結(jié)果感到非常遺憾?!敝劣谥袊桨策M一步的打算,以及在香港將使用什么商標等問題,他表示“目前都還沒有確定”。
[page]■新聞背景
5年商標拉鋸戰(zhàn)
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證券向香港知識產(chǎn)權(quán)署商標注冊處申請注冊“平安”、“PingAn”兩個商標,卻發(fā)現(xiàn)這兩個商標已經(jīng)被中國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搶先注冊,自認為已使用“平安”品牌在先的香港平安證券遂提起訴訟。
2006年8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依據(jù)“使用在先”原則,判決中國平安敗訴。中國平安不服判決,申請上訴。
2008年的二審認為,中國平安則作為大型綜合金融服務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標從事經(jīng)營活動,并不會對香港平安證券的商譽及業(yè)務造成損害。依此條例,一審判決被推翻,中國平安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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